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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防水及洩水建造物之規模、通過流量、建造物所在地區人口密集度、經濟產業及其他對公共安全具有重大影響並公告者,應辦理安全評估,其認定方式於技術規範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