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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地下水鑿井業於執行業務時,應於鑿井機明顯處張貼主管機關之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