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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鯉魚潭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水庫水位標高,接近滿水位標高二百九十八公尺且進流量較大時,應向
新開國小及附近居民發布水庫水位上漲警報,並通知轄區內苗栗縣警察局
、大湖分局、校林派出所及大湖鄉公所,迅速轉知水庫上游居民注意安全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