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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領有度量衡製造業或修理業營業許可執照且經營計程車計費表者,執行修理業務時,應保存修理紀錄,內容應包括修理器具廠牌、型號、器號、車號、修理情形摘要及更換零組件名稱。
前項修理紀錄於營業許可執照有效期間應保存最近二年以上,供度量衡專責機關查核;未保存修理紀錄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通知限期改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