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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檢定:
一、輸入度量衡器經有互惠免檢定優待出品國政府檢定,並附有合格證明者。
二、各國駐華使領館或享有外交豁免權之人員,為自用而輸入者。
三、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品,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准者。
四、輸入之度量衡器,供加工、組裝後輸出或原件再輸出,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核准者。
五、國內產製之度量衡器,供輸出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