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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出口人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應將出口貨品之學名、俗名及貿易署核發之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證號、項次及有關內容,於出口報單或其他相關文件逐項申報。
出口人非以出口報單申報出口,出口地海關應將查核後之許可證或證明書影本函送貿易署。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