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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限合夥登記申請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辦法規定之文件,除申請書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應為正本外,餘得以影本為之。但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檢附正本。
本辦法規定之外國有限合夥應提供之外文證明文件,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須經驗證、公證或認證程序,或檢附中譯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