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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簽章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數位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憑證機構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所為之申請,其應檢具之文件,應用中文書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家教育研究院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
前項文件原係外文者,並應檢附原外文資料或影本。
外國憑證機構申請許可應檢具之相關文件格式,依外國憑證機構許可辦法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