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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商標代理人違反前二條規定,或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經裁判確定者,商標專責機關應視其違規情節,為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登錄之處分。
商標代理人受警告處分累計達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申誡處分累計達三次者,應另為二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
商標代理人受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登錄之處分確定者,商標專責機關應將處分之事實、理由及期間公告於商標代理人名簿。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