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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集管團體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機關。
集管團體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任之。
集管團體監察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有一人,應在國內有住所。
集管團體董事、監察人之任期,不得逾四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逾董事、監察人人數之三分之二;董事長連任者,其任期合計不得逾八年。
集管團體董事、監察人出缺時,其補選或遞補人員繼任至原任者任期屆滿為止。經補選為董事長者,其任期應計入前項但書所定年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