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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申請註冊立體商標者,商標圖樣為表現立體形狀之視圖;該視圖以六個為限。
前項商標圖樣得以虛線表現立體形狀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方式、位置或內容態樣。
申請人應提供商標描述,說明立體形狀;商標包含立體形狀以外之組成部分者,亦應說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