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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申請人應詳細計算用地變更後未來區內居住人口及服務人口使用之車輛預估數之四分之一,規劃汽車及機車公共停車場或設置供公眾使用之公共停車空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