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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電信線與線路置於同一桿時,雙方接戶線均應使用絕緣線,電壓在二五○伏特以下者,其距離以○.六公尺以上為原則。如有其他因素時,由雙方在不影響安全範圍內協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