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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初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應先試用六個月,期滿成績優良者,正式聘(僱)
用;試用期間品行不良或工作不力者,應即解聘(僱);不適任者,得調
整職務;如無職務調整或經調整職務後仍不適任,即予解聘(僱)。
前項試用年資,併入服務年資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