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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生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工廠非經許可不得將甲類或乙類化學物質轉讓、廢棄或銷毀。
前項許可之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於轉讓、廢棄或銷毀三十日前向主管
機關申請:
一、工廠所屬公司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地址。
二、工廠之名稱及所在地。
三、轉讓之品名、數量與受讓人之名稱、地址及受讓目的。
四、廢棄或銷毀之化學物質名稱、數量、方法及地點。
前項之各種申請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