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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保護工程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環保工程業停業者,應於停業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停業登記,並
繳回登記證及承攬工程業務手冊;其於一年內復業者,得申請發還繼續營
業;逾期未復業者,主管機關應公告註銷其登記。
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按月彙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