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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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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依第十二條核准之磚、瓦或窯業用土採取區域,其開採方式及相關計畫如因工程防災或土石資源保育需為變更時,採取人應檢具下列書件,報請原核准機關核准:
一、理由書。
二、變更後之開採方式及相關計畫書圖。
原核准機關為保護水道、水土保持及土地之整體有效利用,得就原核准之開採方式及相關計畫逕為變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