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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使用單位應備置簿冊,登記進出爆炸物種類、數量、時間、來源等項;其
配購之爆炸物起運與運到存庫時並應報告所在地警察分局。
(編 註:附表請參閱經濟部公報 第 31 卷 27 期 17、20 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