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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石採取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土石區在公有土地內者,每一區之形狀須整齊,全區不得畸形中空,其限
採面積,以人工採取者,最大為一公頃,以機器採取者,最大為五十公頃
。
同一申請人在同一鄉鎮市轄區內之公有土地申請採取土石,以一處為限,
但股份有限公司之組織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