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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投資合作人在探勘或其延展期內發現有經濟價值之油氣時,得依本細則第
十一條第一項之探勘地塊或第十二條第二項之單獨區域礦區面積內先行開
發或開採。但自核定探勘或其延展期屆滿之日起,其開發或開採之面積,
應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投資合作人除前項得先行開發或開採外,並得於其探勘地塊或延展期內之
單獨區域礦區中繼續探勘,迄探勘或延展期滿日為止。
第一項之開發或開採及第二項之探勘期內所應履行之義務與分擔之權益,
於契約內載明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