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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台南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配合斗六、嘉義地區國內產銷及輸出與輸入商品檢驗及度政業務需要,本分局設斗六及嘉義辦事處,並得於重要港口或地點設辦事處或工作站,各置綜理業務主管一人,由本分局正式編制人員派兼,承分局長之命令辦理有關報驗發證、檢驗及度政等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