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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鑑定暨調解委員會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調解成立時,電路布局專責機關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調解委員簽名或蓋章:
一、當事人姓名、國籍、住、居所;如為法人,其名稱、事務所及其代表人姓名。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國籍、住、居所。
三、有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國籍、住、居所。
四、調解之委員及列席調解者之姓名、住、居所。
五、調解事由。
六、調解成立之內容。
七、調解成立之處所。
八、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前項調解書,應於調解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