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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受保護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停止其保護:
一、原保護之目的已完成者。
二、習藝中已能自立謀生者。
三、已輔導就業、就學或自覓工作者。
四、違反會規,情節重大者。
五、受保護人請求停止保護者。
六、其他經更生保護分會認為已無保護之必要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