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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少年輔育院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各種教材應採用正規學校相當年級之教科書,並由輔育院之主管機關另行
編印甲、乙、丙三種補充教材,其適用標準規定如左:
一、甲種:國民小學畢業以上程度適用。
二、乙種:國民小學四、五、六年級程度適用。
三、丙種:國民小學一、二、三年級程度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