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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所每月舉行所務會議一次,商議有關所務事項。由所長或其指定之人員
擔任主席,副所長、秘書、講座、各組組長、人事管理員、會計員及其他
相關人員均應參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