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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看守所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第九條至第十四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
用法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醫事人員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進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