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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立故宮博物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人事室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組織編制、辦事細則、員額配置、職務列等及歸系案件之擬辦
事項。
(二) 關於政府再造、行政革新、參與建議制度等相關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 關於職員任免、核薪、遷調、借調、兼職、動態、銓審及考試分發
案件之擬辦事項。
(四) 關於職員進用、人才儲備及人力規劃案件之擬辦事項。
(五) 關於人事業務工作計畫、報告之編擬事項。
(六) 關於人事業務績效考核案件之擬辦事項。
(七) 關於研究發展及相關案件之擬辦事項。
(八) 關於辦理職員之到 (離) 職手續及服務證、職名章、各項證明書之
核發事項。
(九) 關於人事資料之蒐集、管理、表報之編報及職員錄之編印事項。
(十) 關於人事資訊系統之維護及更新事項。
(十一) 關於綜合性人事規章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二) 其他不屬第二科業務之相關人事管理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職員出國、訓練、進修、研習及考察案件之擬辦事項。
(二) 關於職員考績 (核) 、獎懲、保障及差勤管理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 關於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模範公務人員、績優人員選拔及請頒功
勳獎章等獎勵案件之擬辦事項。
(四) 關於員工文康休閒活動及參加各項集會、慶典活動等案件之擬辦事
項。
(五) 關於職員值日、值夜人員之編排事項。
(六) 關於職員俸給、待遇、生活津貼及各項補助費案件之擬辦事項。
(七) 關於職員退休、資遣、撫卹及公保、健保等相關保險案件之擬辦事
項。
(八) 關於退撫員工及遺眷之照護及慰問案件之擬辦事項。
(九) 關於退撫基金、聘僱人員離職儲金扣繳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 關於本院員工其他相關福利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一) 關於本室預算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二) 關於本室文書收發及檔案管理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