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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主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