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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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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得聘任助教協助教學及研究工作。
助教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成績優良者。
二、三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二年以上;或二年制、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