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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補習教育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各級補習學校學期試驗由各校於學期終了時舉行之。
各科學期試驗成績與平時成績合併,作為學期成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