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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勸募所得之金錢及孳息移作他用。
二、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學校主管機關許可而為勸募行為。
三、違反第九條規定。
四、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