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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幼兒園或其分班自請歇業者,應敘明理由與在園幼兒及員工之安置方式,於歇業日二個月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