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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幼稚園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幼稚園之編制,應按幼兒之年齡分班,每班以四十人為限,每班教師二人
(教師一人、助理教師一人) 。幼稚園之兒童數以不超過一百六十人為原
則,必要時得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增加其人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