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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學校主管機關得對技藝教育學生,優先薦輔其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實用技能學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加強學生學習動機及興趣,增進學習成效及提升技能水準,得辦理國民中學技藝競賽。
技藝教育學生畢業後有就業意願者,國民中學應與地區就業服務機構密切聯繫,善盡輔導其就業之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