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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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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依第三條規定送請核發教師證書之文件、資料,經發現有違反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及核發各類證明書相關規定之情事,應移送中央主管機關核處。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