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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實習課程之師資,應由該科專任、兼任或代理之合格教師擔任,並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但由兼任或代理教師擔任者,以受員額限制、聘任困難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