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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師範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教育部為提供各級學校教師充分進修機會,得指定或核准各地區公、私立
大學辦理職業學科或其他學科之專門科目進修教育。但教育專業科目以由
師範校、院、教育學院及設有教育系、所之大學辦理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