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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法務部所屬學校、直轄市所屬大專校院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學校之特殊教育學生,其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事項,得委託本部或該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