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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而有向客戶收取保證金時,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該帳戶應標明係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客戶保證金專戶。
槓桿交易商與客戶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時,所收付之保證金應透過客戶保證金專戶辦理之,該專戶之提取作業應以轉帳方式辦理,同時應有詳實之紀錄及收付憑證。
前二項之保證金及客戶保證金專戶,準用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