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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風險因素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從事期貨交易之風險。
二、從事期貨之交易契約過度集中於單一標的商品或金融工具之風險。
三、產業景氣循環之風險。
四、流動性風險。
五、外匯管制及匯率變動之風險。
六、投資地區政治、經濟、法規變動之風險。
七、交易對手及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八、全權委託專業機構執行期貨交易或投資之風險。
九、其他投資標的或特定投資策略之風險。
十、從事期貨相關現貨商品交易之風險。
十一、出借所持有之有價證券之相關風險。
十二、其他風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