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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外期貨交易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期貨交易保證金,包括原始保證金及追加保證金;其額度,由主管機關定
之。
期貨選擇權契約之權利金額數額,依往來國外期貨交易所之規定辦理,非
經期貨選擇權買方同意,不得動支。
期貨經紀商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金融機構開設專戶,存放期貨交易人之期
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並與自有資金分離存放。
期貨經紀商之債權人,不得對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之存款請求扣
押或行使他項權利。
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專戶存款餘額之最高額度,得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