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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事業應於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
監察人查閱。
事業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事業有受重大損失之虞時,應立
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各監察人。
事業設有獨立董事者,於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時,應一併交付或通知獨立董
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