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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每種證券之融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十。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與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對每種證券融券與出借之總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五。
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前二項規定之淨值,改按指撥營運資金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