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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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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離職,應於其離職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繳銷執業證照,及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而該經紀人已領有執業證照者,應於增加任用或變更經紀人後七日內,向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報備。
前二項報備作業要點,由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訂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