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5:1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安定基金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其資格及產生方式,依捐助章程規定辦理。
董事長對內主持董事會,對外代表安定基金。
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董事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