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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自收足實收資本額全部股款之日起三個月內,應依法向
經濟部申請公司設立之登記。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內向經濟部提出申請,或未經經濟部核准者,財政部得
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在前項期限屆滿前向財政部申請延展一
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