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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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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第 7  條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施行日期。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事業應依洗錢與資恐風險及業務規模,建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並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
二、指派管理層級人員擔任專責人員,負責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事宜。
三、建立高品質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及持續性員工訓練計畫,包括檢視員工是否具備廉正品格與執行其職責所需之專業知識,及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
四、備置並定期更新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五、測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制度有效性之獨立稽核功能。
六、其他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及本會指定之事項。
前項制度所定之政策、控制及程序應經高階管理階層核定,俾管理及降低已知洗錢及資恐風險,包括由國家或其本身所辨識之風險。本事業應監控相關控制程序之執行,必要時予以強化,並應採取強化措施以管理及降低已知之較高風險。
第一項第二款專責人員應於充任後三個月內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本事業並應訂定相關控管機制,以確保符合規定:
一、曾擔任依法令規定設置之專責法令遵循人員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三年以上者。
二、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二十四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者。
三、取得國際或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
本事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第一項第三款在職訓練:
一、第一項第二款專責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新修正法令、洗錢及資恐風險趨勢及態樣。當年度取得國際或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二、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及業務人員,應依其業務性質,每年安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以使其瞭解所承擔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及具備執行該職責應有之專業。
第一項第五款之稽核功能,本事業應辦理下列事項之獨立查核,並提具查核意見:
一、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與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政策、控制及程序是否符合法規要求並落實執行。
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政策、控制及程序之有效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