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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由專業中介機構代為處理之交易、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但書申請開戶者或其他經研判具高風險之存款客戶或交易,銀行除為一般性之客戶審查措施外,另應有適當之風險管理措施,包括:
一、帳戶之開立應經較高層級主管之核准。
二、確認其財產及資金來源、去處之合理性。
三、對其存款交易實施持續監控。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