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09 04:2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受託機構執行本條例第十條或第十七條規定事項時,得請下列單位提供資
料:
一、接管人或代行職權之人配合提供處分或追償所需之相關資料。
二、第五條查核不法案件之單位協助蒐集及提供不法事證資料,查核單位
有協助及提供之義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