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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票券商業務人員有異動者,票券商應於異動後二十日內,向票券商公會申報下列登記:
一、業務人員有死亡、辭職、解僱、解任、資遣、退休等情事者,為註銷登記。
二、業務人員於充任後,有前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被撤銷者,為撤銷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